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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自費飛行員勞動爭議案雙方達成和解

2013-03-27
陳先生自貸50萬元參加航空公司的飛行培訓,在航空公司上班兩年后提出離職,可東家拖延不給辦手續(xù),還要求賠償261萬元。雙方鬧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自費飛行員勞動爭議案。近日,法院判陳先生賠航空公司培訓費30余萬元

陳先生自貸50萬元參加航空公司的飛行培訓,在航空公司上班兩年后提出離職,可東家拖延不給辦手續(xù),還要求賠償261萬元。雙方鬧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自費飛行員勞動爭議案。近日,法院判陳先生賠航空公司培訓費30余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貸款50萬學開飛機 想離職公司索賠261萬

2006年,陳先生被某航空公司“招聘”為飛行學員,約定公司墊資送陳先生去學飛行駕駛,取得合格證書后,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期限不少于12年,提前離職必須償還培訓費、支付違約金。所謂墊付,是指陳先生向銀行貸款50萬元,委托公司支付給培訓學校。陳先生上崗前,由公司代為分期還款,上崗后自己向銀行還款,并歸還給公司代還款,即自費培訓。

2007年起,雙方又多次簽署補充協(xié)議,共增加費用30余萬元,皆由公司支付。陳先生的服務期限最后變更為20年。

2009年12月,陳先生作為副駕駛上機飛行。不到兩年,他以不適夜間飛行等理由提出辭職,但公司一直未給他辦離職手續(xù)。無奈,陳先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速速辦理離職手續(xù),將飛行技術(shù)檔案、飛行執(zhí)照等檔案材料交還。該公司則反提出請求:陳先生需支付違約金111萬元,培訓損失費100萬元及培養(yǎng)補償費50萬元,共計261萬元。

仲裁裁決只賠9萬 上訴后法庭判賠30萬

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為陳先生辦理手續(xù)。仲裁委員會只支持培訓費損失賠償,50萬元培訓費是陳先生自行貸款給付,本息已由公司代為付清,陳先生離職時還欠數(shù)十萬元。新增的培訓費30余萬元,部分亦在情理之中,陳先生應償還。但培訓費滋生的培訓義務,應按月均攤,陳先生已經(jīng)履行了近18個月,未履行兩百多月,換算過來陳先生只需賠付9萬余元。

航空公司不服上訴。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已經(jīng)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構(gòu)成違約。且按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權(quán)收取違約金,所以陳先生無需支付違約金。且公司未有證據(jù)顯示曾向陳先生支付培養(yǎng)補償費,故50萬元的補償費不予支持。至于111萬元培訓費,法院認為其中50萬元,陳先生自費出資,僅需歸還剩余欠款。后增30余萬元培訓費用,部分認定為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支持,最后判陳先生賠償培訓損失3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達成和解。

律師觀點

保障了自費飛行員權(quán)益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代理此案,認為此案與國有航空公司公費培訓飛行員的勞動合同爭議糾紛完全不同,當屬全國首例自費飛行員勞動糾紛案,判決充分保障了自費飛行員的權(quán)益。

律師解析,近年飛行員跳槽引發(fā)的激烈沖突屢見不鮮。為緩和終身服役的培養(yǎng)模式?jīng)_突,化解高價培訓風險,航空公司開始采用國外自費培養(yǎng)的模式。但如果航空公司解決勞動糾紛時,仍按公費飛行員來處理,對自費飛行員將產(chǎn)生不公與風險,仍無法實現(xiàn)職業(yè)和勞動力的自由合法的市場化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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