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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告东航欺诈索双倍赔偿及1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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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先生收到的95530东方航空订票热线的订票回执短信。 
  核心提示
 
  南昌的帅先生曾预订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的一趟从北京到南昌的航班,按照帅先生的说法,该趟航班的价格为680元。实际上,帅先生被收取了720元。
 
  为此,帅先生要求东方航空双倍赔偿票价差额,交涉近一年未果。今年6月10日,帅先生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法律人士认为,若情况属实,那么东方航空构成违约,未履行其价格承诺,涉嫌价格欺诈。而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价格欺诈,那么乘客可要求双倍赔偿票价差额,同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航空公司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
 
  短信通知票价680元被收720元
 
  据帅先生称,自己是名退役伤残军人。事情的发生缘于去年的一次通过95530东方航空订票热线的订票经历。
 
  2010年7月25日,帅先生急着从北京赶回南昌。当天,他拨打“95530”预订了从北京到南昌的机票。预订机票时,帅先生告知对方自己是退役的伤残军人,可享受机票半价的优惠。
 
  “而当天公布的全额票价为1240元。”帅先生说。
 
  7时49分,帅先生收到了“95530”发来的短信,提示他成功预订了7月25日21:25的MU5176,北京至南昌的航班,“全价经济舱含税价格680元”。帅先生称,自己也没弄清楚,680元的价格是怎么算出来的。
 
  而当帅先生赶到首都机场,出示证件取票时,发现票价变成了720元。
 
  因急着赶飞机,帅先生便没有过多地将时间耗在这,但他表示自己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被多收的费用。
 
  曾向民航总局投诉要求妥善处理此事
 
  回到南昌后的第二天,帅先生便和东方航空交涉,要求对方双倍赔偿机票差价,也就是80元。“我的这一要求遭到了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我享受的是优惠价格。”帅先生称,为此,他还特地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五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也就是说,他不存在优惠票价的说法,因为其享受的是全额票的50%。
 
  可无论帅先生如何交涉,东方航空依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去年10月份,帅先生又向中国民航总局进行投诉,希望民航总局能督促东方航空妥善处理此事。
 
  6月14日,记者也从东方航空得到证实,东方航空曾接到民航总局转发过来的投诉信。投诉的内容也就是索要双倍的机票差价赔偿。
 
  起诉东航索双倍赔偿和1元精神损失费
 
  今年6月10日,帅先生赶往东方航空总部所在地上海。这次前往上海,帅先生随身携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在这份起诉状中,帅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退赔机票差价80元;赔偿因维权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精神损失费1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递交起诉状前,帅先生再次通过“95530”和东方航空交涉了一次。“这次,东方航空答应双倍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失费,但不承担因维权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帅先生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
 
  当天,帅先生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争议焦点在于被“多收的40元票钱”
 
  实际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这多出的40元票价钱。帅先生认为,不管怎么样,东方航空应根据短信的告知,实际履行自己的价格承诺。
 
  6月13日和6月14日,新法制报记者多次拨打东方航空宣传部的电话,希望了解相关的情况,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6月14日上午,新法制报记者拨通了“95530”,工号为50220的接线员解释说,这720元的费用里面包括50元的机场建设费和20元的燃油税。
 
  “但这钱数目也对不上啊!”记者说。
 
  随后,该接线员查询了相关信息,称帅先生购买的机票是从代理点预订的,这其中有一定的手续费。如果直接通过“95530”预订的,那么系统会自动发送信息。当记者将帅先生的手机信息反馈给这名接线员后,这名接线员再次做了核实。1分钟后,他告诉记者,这张票的出处是东航机场售票处,是东方航空的直营点。
 
  “既然是直营点,那还存在手续费的问题吗?现在乘客已起诉了,东方航空如何处理此事?”记者问道。该接线员未作出正面回答,他表示他们只负责记录投诉,记录完再把相关信息反馈给公司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由服务质量管理部门和投诉人沟通。
 
  律师:若未按承诺履行则涉嫌价格欺诈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这起纠纷涉及价格承诺问题,而所谓的价格承诺指的是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短信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从帅先生出具的短信内容来看,东方航空和预订者之间已形成了价格承诺。如果东方航空未根据这个承诺实际履行,而要求乘客支付额外的费用,就涉嫌价格欺诈。
 
  而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价格欺诈,那么在民事赔偿上,乘客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双倍赔偿机票差价。另外,乘客也可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话:
 
  “我是提起一场公益诉讼”
 
  新法制报:到目前为止,东方航空关于票价差额的解释你能接受吗?
 
  帅先生:接受不了,航空公司认为票价有两种,一种是网上公布的优惠价,而我的就是这种优惠票。实际上我是享受国家伤残军人优惠的,享受的是全额票价的50%。
 
  新法制报:你为什么提起民事诉讼?
 
  帅先生:我是提起一场公益诉讼,尽管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正式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这不影响公益诉讼的进行。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你这么做,维权的成本过高,你怎么看?
 
  帅先生:对我来说,维权是不计成本的,一定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更多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犯。希望能有更多较真的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么多年来,我本身做的就是残疾人的公益维权,如果我想炒作自己,就会公开自己的姓名,但我不愿意公开。况且,这本身就不是炒作。
 
  新法制报:据了解,你之前也跟一些国内的大公司较过真,你的感受是什么?
 
  帅先生:我曾和平安保险、保监会等很多部门较过真。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维权,特别是在消费问题上的维权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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